结合我国实际,在国内环境政策中吸收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于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包括:为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环境基金、环境技术的推广和使用等建立和提供法律基础,科学、灵活地使用环境容量,减少环境资源浪费等。
正如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一样,应用到国内环境政策也将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这一原则应用到国内环境政策,主要在政策实施和法律法规制定两方面加以体现。
具体应从以下领域着手:首先,在现阶段,深化和细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具体环境政策,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生态补偿、流域污染治理等政策中的实施,总结和归纳相关经验。
其次,考虑将这一原则应用在相关的单行法及规章制度中,按照环境要素或法律中的客体环境外部性程度由大到小展开。也就是说,从《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与大气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政策开始,逐步过渡到与水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政策,再到固体废弃物管理相关的环境政策。
最后,研究和探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