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矿山修复的资金目前主要来源包括矿山企业自筹资金以及国家投资修复资金。其中国家投资修复资金来源包括各类保证金、绿色矿山建设、国家矿山公园等。
“矿区的土地开发价值不高,所以商业模式跟城市中具有开发价值的工业污染场地不一样。矿区修复资金需要更多渠道来筹集。”黄锦楼表示。
“矿区修复应基本秉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与农村耕地污染、城市工业污染场地不同的是,矿区污染场地由于有矿区业主,往往能找到相关责任方出资进行治理。黄锦楼说:“开采企业必须承担所开采区域的一部分修复费用。但是若涉及粮食安全及饮用水安全的区域,政府部门要配套相关资金,制定一系列宽松的政策以调动企业进行矿区修复的积极性。如允许企业申请相关低息贷款,引入有开发价值的新产业等。”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曾处于很长一段的计划经济时期,在那段时期开发的矿产,现在已经无法找到相关责任方。更重要的是,原来的矿区从利润到矿产都交给了国家,责任方到底是谁难以厘清。
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局长王学龙说:“应参照国外相关法律经验,明确矿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旧账’和‘新账’,使责权利进一步明晰。新破坏的生态环境必须由矿山企业进行100%修复,已破坏的‘旧账’由国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解决。”
王学龙表示,每年中央都会安排一部分资金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推荐哪些企业来接受这笔资金。接受资金的企业进行部分资金的配套,以矿山地质工业项目、农田复垦等形式进行修复。修复的过程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相关部门监督实施,并进行验收。
在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新老矿区分别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联邦矿山法》规定,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联邦政府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从事矿区的生态补偿与恢复,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对于新开发矿区,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与复垦提出具体措施,这也是矿区开展项目审批的先决条件。具体措施包括预留企业年利润3%的生态补偿与复垦专项资金,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等。(责任编辑:www.jcfphs.com)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