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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植被,处1000~5000元罚款


www.jcfphs.com Sunday, September 30, 2012

    维持滇池合理水位 恢复水体自净能力 

  《条例》规定,省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优先保障滇池保护水质、水量需求。昆明市应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项目,由市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逐步迁出。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生态旅游、文化等建设项目,应有前置审批意见。禁止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政府,应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倾倒固体废弃物、粪便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处5千~5万元罚款;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500元罚款;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植被,处1000~5000元罚款。

  牛栏江流域:扩建工业园区 最高罚50万

  随着牛栏江开闸蓄水,力争年底向滇池试通水,昨日,《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获通过,于12月1日实施。《条例》明确实行保护目标责任制,由省政府制定保护目标,对昆明、曲靖、昭通市进行考核。水环境状况和水质监测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重点水源涵养区内禁止盗伐、滥伐林木和破坏草地;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重点污染控制区还禁止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等,如发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50万元不等罚款,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

  流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逾期不改,处1~10万罚款。(责任编辑:www.jcdzhs.com)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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